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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重金请托办理入学未果,格德律师成功实现二审改判并执行,助当事人追回全部拖欠款项。

发布日期:2026-03-27 19:15:21   作者 :格小德    浏览量 :8
格小德 发布日期:2026-03-27 19: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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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个家长的心愿,为了让孩子能进入优质的学校就读,不少家长不惜花费重金为孩子求得一个学位。但正是这份过于急切的期许,容易让人稍不注意就掉进陷阱。


2020年,当事人在业主群中看到一则信息——有人宣称可代办深圳初中、高中插班入学,甚至能帮助孩子进入重点班。当事人对对方所宣传的“重点班插班”非常感兴趣,便主动联系了对方咨询相关事宜,并一直保持着联系。



2022年,彼时正值当事人孩子的升学季,为了尽力为孩子争取更好的教育资源,当事人与该宣传者达成约定:由对方负责为当事人孩子办理深圳某中学重点班插班手续,当事人支付相应费用。出于信任,当事人当天便向对方支付了5万元现金定金,后续又分多次转账,前后累计支付款项共计82万元。对方承诺,当事人款项到账后,必定能顺利办好入学手续,让当事人耐心等待学校通知即可。


然而,直至当年9月的开学季,对方承诺的入学通知却迟迟未到,孩子的入学事宜仍毫无进展。在当事人的反复催促下,对方才退还30万元。转眼到了次年,对方终于明确告知当事人入学手续无法办理,并再次退还30万元,但剩余22万元款项却始终拖欠不付,迟迟未还。


此后,当事人多次主动联系对方索要剩余欠款,对方却一再拖延。在后续的催款中,对方又告知了当事人:其所收款项已交给他人用于“打点”,但由于该人员因犯诈骗罪已被判刑,所交付的款项无法追回,因此自己也无力偿还当事人欠款。


话虽如此,但这位与自己无半毛钱关系的人判刑,也成为不了对方拖欠这笔款项的理由。眼见多次索要无果,这笔欠款已被拖欠长达两年,当事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遂委托了格德律师事务所,希望能追回被拖欠的22万元款项。


在了解当事人的经历后,马延主任律师、王思纯主任律师组建了律师团队对案件证据进行收集,通过核查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进一步梳理案件事实。结合案件事实,律师团队制定了“确认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款项”的诉讼策略,并代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并判令对方返还剩余欠款22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面对双方出示的证据,法院认为,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花钱走后门、违规办理入学”的行为违反教育公平原则、扰乱正常招生秩序,却仍支付高额费用委托他人办理,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双方之间以违规办理入学为目的的委托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若判令对方全额返还款项,将变相鼓励此类不法请托行为,与司法公正及社会价值导向相悖。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委托合同无效,但驳回了我方要求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格德律师团队并未气馁,而是第一时间针对案件的上诉观点召开案件研讨,并结合一审判决内容,收集相关类案判例。


上诉阶段,律师团队提出了三点上诉意见:

  1. 其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未正确区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忽视了对方作为主动宣传、承诺能办理入学手续的专业受托人的主导过错,将主要过错归咎于当事人,显失公平;

  2. 其二,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径行适用“不法原因给付”规则,违背了《民法典》中“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基本规定。若允许受托人保有非法收取的款项,将变相鼓励其利用家长的急切心理,借助违规承诺牟利,严重违背“任何人不得从自身不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法理;

  3. 其三,一审判决违反“同案同判”原则,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引精神、上级法院及本院既有生效裁判观点相悖,裁判结果缺乏一致性和公正性。


综上,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类案参照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二审审理过程中,律师团队清晰阐述了上诉观点,积极与法官沟通案件核心要点。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全部上诉意见,作出改判决定,判令对方一次性向当事人返还剩余欠款22万元


然而,二审判决生效后,对方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团队整理相关材料,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全程跟进执行流程,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最终,法院成功执行到账220885.5元


在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该案历经一审败诉、二审改判、强制执行,最终顺利办结,当事人的被拖欠的22万元得以返还。而此事也再次警醒当事人:所谓“走后门”办入学的承诺,本质上违背教育公平与公序良俗,不仅可能无法实现入学,还会面临财产损失的风险。教育没有捷径,坚守底线才是最稳妥、最可靠的选择。


-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请联系本所


相关资料:本案裁定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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