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240万购买二手集资房竟被诉要求返还,格德助当事人成功保住名下房屋。

本案裁定书






案件情节

这可能是李明在买下这套二手房所遇见的烦心事中,最具戏剧性的一幕:下班回家后的李明正在家休息,突然门口响起剧烈的敲门声,“这是单位的房子,不是你的,今天你必须得搬走!”——门外的大声吵闹引得李明一肚子火。面对门外聚集的人群,李明选择了报警。在警方的调解下,对方暂时选择了离开。
但李明知道,这只是这场闹剧里的一个缩影,不出所料,李明很快便收到了自己被起诉要求返还该套房产的通知。
为什么李明花费近240万元买下的房子,会突然被人上门要求返还,甚至闹到法庭?这场纠纷究竟是怎么回事?这一切都要从这套集资房的由来说起。
回到2008年,案涉房屋所属的某国企启动职工集资建房项目,按照当时的分房政策,参与集资建房的职工须具备深圳户籍,再结合职级、工龄、家庭住房情况等条件综合评定分配资格。徐珍作为单位的老员工,时任基层管理岗位的他工龄近十年,但因其户籍仍在外地,所以并不符合申报的条件。
为了搭上这班分房的车,徐珍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使用了虚假的本地户籍证明材料。由于当时单位并未对材料做详细审查,徐珍顺利通过了审核,与单位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书》,并缴纳了集资款,最终分得这套近九十平方米、位于深圳罗湖的房屋。
在房屋交付后,徐珍一家人搬入居住长达十五年。在入住期间,单位未再对这批分房的资格进行复核,徐珍也按协议约定,在入住满限售期后,将房屋对外出租补贴家用。
直到2022年,该国企内部启动职工住房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查工作,对历年集资建房的原始档案进行全面复核。在复核过程中,徐珍当年提交的户籍材料被查出存在伪造痕迹,与其当年的真实户籍信息不符。据此,单位认定徐珍以欺骗手段获取分房资格,不符合集资建房的分配条件,双方的集资建房协议应当解除,徐珍需限期腾退房屋。

-单位通知-
徐珍在收到单位的通知后,多次向单位申诉,主张自己已在后续将户籍迁入本地,当年的资格瑕疵已补正,且自己为单位工作数十年,仅因当年户籍问题就收回房屋处理过重,但单位并未采纳其意见,坚持要求腾退。
此时的徐珍,家庭正陷入严重的经济困境。几年前其家人遭遇诈骗,欠下大笔债务,工资账户曾被法院冻结,家中积蓄已然耗尽。接到腾房通知后,徐珍深知一旦房屋被收回,自己不仅无家可归,债务压力更将把整个家庭压垮。走投无路之下,徐珍选择隐瞒此事,通过房产中介挂牌出售这套房屋,打算用售房款偿还债务。
通过中介公司,李明接触到了这套房源。考虑到房屋价格符合市场行情,李明便与徐珍、中介三方签订了合同,支付了近240万元的购房款,并在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后,入住了该房屋。
自始至终,李明都不知道,这套房子背后还藏着单位与原房主的纠纷,直到单位上门收房的情况频频发生,李明才得知真相。还没等他理清头绪,该单位便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将李明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房屋,并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自入住之日起的房屋占用费。
收到起诉材料后,心烦意乱的李明找到了格德律师事务所。

办案过程

马延主任律师、王思纯主任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后,组建了房产纠纷律师团队办理案件。
律师团队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从集资建房的政策背景、分房协议的内容,到房屋交易的流程凭证、单位通知文件等材料逐一分析,同时检索了大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案例,最终确立了我方的抗辩方向:本案表面是返还原物纠纷,实质为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分房资格争议衍生的腾房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庭审中,原告单位坚持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主张徐珍无房屋处分权、李明属于无权占有,要求李明返还房屋并支付高额占用费。面对对方的主张,律师团队提出:
首先,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前提是相对人构成无权占有,而要认定李明是否有权占有,必须先判定徐珍对房屋是否享有合法处分权。徐珍的占有与处分权利,直接来源于其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以及单位的分房资格认定,因此,双方之间关于分房资格的争议,本质上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发的占房、腾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案涉部分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本案中,原告与徐珍之间的分房资格争议、腾退纠纷,属于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范畴,应当由单位依照内部规定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对象。在单位与职工的基础纠纷未通过相应途径解决前,原告直接向购房人主张返还原物,缺乏法律依据,按照同类案件处理方式,法院不处理此类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认定本案中单位与职工之间的腾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告基于此提起的返还原物纠纷亦不应处理,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最终,格德律师团队凭借对房地产纠纷裁判规则的精准把握,成功帮助客户保住了这套位于罗湖的房屋,更无需支付对方主张的高额房屋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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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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