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恋爱赠与近十万后翻脸起诉,格德代理应诉驳回全部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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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书

 

一审阶段

 
 

 

 

二审阶段

 
 

 

案件情节

当事人与前男友的相识,始于闺蜜的一次介绍。不同于普通恋爱,两人在初识时,男方就已有正在交往的女友。虽是如此,男方仍主动接近当事人,在男方的持续哄骗下,当事人答应了男方的交往请求,由此发展出一段短暂的地下恋情。

 

自始至终,这段隐秘的关系都在男方的刻意隐瞒之下发展。为了不被自己女友察觉到这段关系,男方与当事人甚至以钉钉密聊的形式进行沟通。相处期间,男方主动提出给当事人一笔钱,出于考量,他并未直接向当事人名下银行卡转账,而是要求当事人提供信任好友的银行账户收款。按照男方的要求,当事人按其要求提供账户后,收到了9.5万元转账,好友随后将钱款全数转交当事人。

 

往后相处中,男方遮遮掩掩且行踪不定的反常行为越来越多,当事人逐渐察觉到不对劲,最终得知了对方早已拥有女友的真相。长久不能见光的关系持续消耗着当事人,这段无法公开的关系,一次次冲破她的心理防线,当事人实在难以承受这样的状态,最终下定决心提出分手,结束了这段感情。

 

本以为随着分手,两人的交集就此画上句号。没想到,时隔一年半,当事人却意外收到了法院传票。男方一改当初自愿给付的说辞,起诉了当事人,主张这9.5万元属于借款,要求当事人全额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对本身患有情感障碍的当事人而言无异于一场重击。不堪的过往再次被翻出,近十万元的还款诉求压得她喘不过气。从未经历过诉讼的当事人一时间束手无策,遂选择委托格德律师事务所应诉,希望能够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还原事实,摆脱这场无妄的债务纠纷。

 

办案过程

在了解完当事人的处境后,马延主任律师、王思纯主任律师组织律师团队梳理案件细节。

 

在研究案件材料后,律师团队发现: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中的款项自始至终没有签署借条,且常用的微信、短信等渠道从未提及过借还款,与该笔款项相关的沟通均在钉钉密聊,相关记录无法留存。简而言之,男方仅凭转账流水就将案涉款项定性为借款,明显依据不足。

 

基于以上观点,律师团队在庭审中提出:

 

  1. 民间借贷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大要件。本案原告只有转账凭证,不存在借条、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不能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 案涉款项发生于双方恋爱关系期间,系原告自愿赠与,并不是借款。原告将款项打给案外人,再由案外人转交我方当事人,该转账路径是原告为隐瞒自身感情状况主动提出安排,并非我方当事人主动借钱。

  3. 本案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仅有转账凭证,被告抗辩系其他债务”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应当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存在借款的原告来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真实存在。情侣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果是借款,常理上应当有借条、聊天确认借款、后续催还等记录,本案完全没有上述材料。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仅凭转账流水不足以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之后,对方并不服判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要求当事人归还9.5万元本金及利息。为此,对方还提交了一份案外人的相关证言作为新证据,在证言中,该案外人表示其作为介绍原被告结识的中间人,可证明当事人经常向其借款,并在得知原告与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后,曾向当事人致电要求还钱。

 

面对对方提交的上诉材料,律师团队指出:本案举证责任应当归于上诉人。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合意是核心要件,上诉人仅仅持有转账记录,没有完成基础举证义务,理应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且上诉人部分上诉意见存在曲解事实的情形,案外人相关往来与本案借贷争议无关,不能以此推定案涉款项属于借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诉人依旧无法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所提交证人证言也与本案无关,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经一审、二审,我方律师团队成功帮助当事人全面驳回了对方的还款主张,当事人无需承担9.5万元的还款责任,压在当事人心头许久的压力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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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请联系本所

 

 

创建时间:2026-10-2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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