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女方离婚后被诉承担近千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格德成功为其免除还款责任。

本案判决书

832万元债务案件




100万元债务案件





案件情节

当事人与前夫曾走过十余年的婚姻,共同养育两个孩子。婚姻后期,前夫常年在外奔波各类投资经营的项目,很少顾及家庭,更对当事人隐瞒了自己在外欠下的大量债务。因感情彻底不和,加之前夫的债务窟窿越来越大,两人最终在2019年离婚,约定两个孩子随当事人生活。
本以为离婚后就能告别糟心的过往,能带着孩子安稳开启新生活。可当事人没料到,前夫埋下的债务地雷,正一颗颗开始爆炸。
在离婚后,一位和前夫相识多年的出借人,把当事人和前夫一同告上法庭,对方主张前夫2018年向其借的1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当事人共同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没过多久,第二份传票接踵而至。又一位出借人,同样将当事人与前夫一同起诉,主张前夫欠下的832万元借款都该由两人共同偿还。
两笔总计近千万元的债务,对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当事人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从头到尾,当事人都不知道这两笔借款的存在,钱既没有进过她的账户,更没有半分花在家庭的日常开销里。如今双方已经离婚,当事人却还要莫名为前夫的债务背负如此沉重的包袱。眼见开庭的日子越来越近,笼罩在焦虑之中的当事人,找到了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
在当事人咨询并完成委托后,马延主任律师、王思纯主任律师组织律师团队将两起案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在查阅现有的案件材料后,律师团队围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制定了抗辩策略,同时结合两案各自的证据及细节,分别制定了针对性的应诉方案。

100万元债务案件

在这起债务数额达100万元的案件中,原告主张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且当事人曾向原告转过一笔款项,属于支付借款利息,足以证明她知晓并认可这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原告的主张,律师团队整理提交了部分转账流水记录,并提出以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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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前夫的欠款情况及债务毫不知情,案涉借条仅由前夫一人出具,当事人既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从未以任何方式追认这笔借款,双方根本不存在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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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原告主张该10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明显超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的合理开支范围,应当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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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称二人共同经营生意,但仅有单方口头陈述,没有任何实质证据证明当事人参与了案涉借款对应的经营活动,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涉部分条例
庭审中,原告还提交了一笔当事人向其转账的银行流水,主张该转账性质为当事人代前夫支付的借款利息。对此,我方提交了当事人当日的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该业务回单显示:当事人当天不仅向原告转账,同时也向原告的弟弟转账了同等金额。结合原告与前夫有其他投资项目合作的事实,该笔款项实际是前夫委托当事人代为转付的项目分红款。同时,我方进一步指出,对比当事人前夫此前连续十一个月的付息规律,无论付款时间、金额还是收款账户,这笔转账都与此前的付息规律完全不符,根本不是案涉借款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最终采纳我方意见,认定案涉借款虽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但当事人无共同举债合意,借款金额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原告未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由前夫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原告要求当事人承担1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

832万元债务案件

而在832万元债务的案件中,该案原告主张欠款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分多笔借出,且款项用于前夫的经营项目,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针对对方的主张,律师团队逐笔核对转账时间、欠条出具时间与离婚时间线后,在庭审中提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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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借款情况毫不知情,案涉《欠条》仅由前夫一人出具,虽然出具欠条时当事人在场,但全程未签字确认,资金从未转至当事人银行账户,事后也从未追认过这笔债务,不能仅凭在场就推定有共同借款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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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款项达8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显然不可能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欠条本身也明确载明款项为投资失败后,当事人前夫向原告承诺返还投资款的本息,性质上属于投资款,与家庭生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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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信息,当事人与前夫在办理离婚登记五日后,前夫出具案涉《欠条》。即便按照原告主张,在原告无法举证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这份确认债权债务的欠条为前夫离婚后单方出具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自承诺向原告归还本金之日起才正式成立,也就是欠条出具之日,而此时双方已离婚,该笔欠款理应属于当事人前夫的个人债务,与当事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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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参与了相关项目的经营,也不能证明案涉款项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同样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判决由前夫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原告要求当事人承担832万元借款本金的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

两起案件、合计近千万的债务,最终都以全面驳回对当事人的还款诉求告终。
两份判决相继尘埃落定,那些接连收到传票、生怕自己与孩子的生活被巨额债务拖垮的焦虑与惶恐,终于散去。格德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抗辩,为这位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母亲守住了生活的安稳,让她不必为前夫的个人债务,背负起本不属于自己的沉重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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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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