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经营的一家私募公司遭遇资金周转危机,为缓解公司经营压力,向相识多年的好友提出借款请求。
基于多年的信任,好友同意出借资金。在借款到账后,当事人按时向出借人支付每期利息。然而,在持续经营中,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没有好转,反而继续恶化。借款到期后,由于当事人无力结清全部本金及剩余利息,剩余欠款不得不逾期。
在债务无法偿还的压力下,当事人选择向妻子坦白了身负债务的实情。坦白之下,夫妻双方的信任也渐渐崩塌。最终,双方经过协商一致,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了这段婚姻。
本以为离婚后,双方可以各自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可这场借款引起的纠纷,并未随着婚姻的结束而平息。
出借人在多次催收欠款无果的情况下,为挽回经济损失,一纸诉状将已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共同起诉至法院。原告提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且借款被用于被告二人共同经营的公司,公司经营所得收益归夫妻双方共享,因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二人已经离婚,女方也需要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遂要求两位当事人共同偿还剩余欠款及利息。
面对对方的诉讼追责,倍感被动的两位当事人共同委托了格德律师事务所应诉。
马延主任律师、王思纯主任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组织了律师团队就案件核心争议——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研讨。
经详细查阅对方所提交材料,结合我方所整理材料,律师团队认为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在庭审时提出以下观点:
女方对案涉借款全然不知情,无任何共同举债、自愿偿债的意思表示。案涉借款的对接全部发生在原告与男方之间,自始至终女方未参与任何流程,直至男方无力偿债后,才知晓案涉债务,从未作出任何自愿承担该笔债务的明示或默示行为;
案涉款项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开支毫无关联。结合原告所提供的银行转款记录可以明确看出,转账备注清晰标注为“投资、理财”,可说明该笔资金并未用于双方的家庭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场景;
不存在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的事实,女方无需承担债务。经查,女方从未涉足金融投资领域,并未参与男方公司的经营管理。而男方因任职于证券公司的职业限制,无法登记为该私募公司股东,遂委托女方代为登记持股,女方仅出借身份证完成登记,实际上从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行为。
法院查阅了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审理后采纳了格德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最终认定案涉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驳回原告要求女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结束后,原告为继续追偿债务,再度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
原告主张,男方在明知自身负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动放弃自身应得财产份额,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房产等财产处置的财产分割条款。
面对原告再度提起的诉讼,律师团队迅速响应,协助当事人双方收集了包括离婚协议、房贷还款记录、股权变更材料等离婚财产相关材料。结合我方所整理材料,律师团队提出以下观点:
1.对于约定归女方的房产:双方离婚时,该房产仍有大额房贷未结清,女方在取得房产所有权的同时,仍需独自承担剩余房贷,并非无偿获益。同时,由于该房产为学区房,且双方离婚时约定子女由女方抚养,考虑到子女未来上学的需求,双方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是基于照顾子女、保障孩子就学与生活稳定的合理考量,符合《民法典》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2.对于约定归女方的公司20%股权:根据女方在转让该部分股权后,受让人所出具的说明,转让时未支付任何的股权转让款,这说明该部分股权本身无实际价值,也就不存在男方恶意转让有效资产、放弃财产权益的情况;
在该案结束后,原告为继续追偿债务,再度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
原告主张,男方在明知自身负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动放弃自身应得财产份额,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房产等财产处置的财产分割条款。
面对原告再度提起的诉讼,律师团队迅速响应,协助当事人双方收集了包括离婚协议、房贷还款记录、股权变更材料等离婚财产相关材料。结合我方所整理材料,律师团队提出以下观点:
1.对于约定归女方的房产:双方离婚时,该房产仍有大额房贷未结清,女方在取得房产所有权的同时,仍需独自承担剩余房贷,并非无偿获益。同时,由于该房产为学区房,且双方离婚时约定子女由女方抚养,考虑到子女未来上学的需求,双方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是基于照顾子女、保障孩子就学与生活稳定的合理考量,符合《民法典》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2.对于约定归女方的公司20%股权:根据女方在转让该部分股权后,受让人所出具的说明,转让时未支付任何的股权转让款,这说明该部分股权本身无实际价值,也就不存在男方恶意转让有效资产、放弃财产权益的情况;
3.对于约定归女方的银行存款、证券、首饰、家具家电:离婚时男方账户流动资金充足、经济状况尚可,女方自身还背负个人债务,财产分割向女方倾斜,是兼顾子女抚养、女方权益的合理分配,并非恶意转移财产;
4.案涉财产分割行为并未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男方无逃避债务的故意。离婚后,男方取得车辆所有权,车辆彼时市场价值足以覆盖案涉欠款,男方完全具备偿债能力。不仅如此,在离婚协议签订后,男方仍向原告主动偿还欠款,足以证明其积极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并无通过离婚分割财产以规避还款责任的故意,原告主张债权无法实现的事实不成立。
综上,案涉离婚财产分割合法合理,不存在男方恶意放弃财产、规避债务的情形。
在充分审查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观点后,法院认定男方并不存在以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最终驳回原告请求撤销当事人离婚财产处置的诉讼请求。
纵观全案,律师团队不仅推翻了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当主张,且在后续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驳回对方全部诉请,避免了男方离婚时处置的房产等婚内财产被纳入强制执行财产范围的后果。在格德律师的专业服务下,当事人的财产风险得以化解,其合法权益终得维护。
-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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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本案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