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同的还款抵扣顺序直接决定了债权人最终可追偿的债权总额,所核算出的欠款金额总是差之千里。因此,本息先后抵扣方式的认定往往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为常见争议焦点。
本案当事人与被告为因合作生意而结识的朋友。2013至2014年间,被告因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向当事人夫妻二人提出借款请求,念及旧情,两人陆续向对方出借共1700万元本金。
在款项出借后,该朋友仅按约支付了借款的前期利息。直到两人所借出的借款全部到期,对方始终未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当事人多次催收,对方反而删除了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无奈之下,当事人夫妻两人委托了格德律师事务所。
马延主任律师、王思纯主任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第一时间组建了专案律师团队办理案件。律师团队在整理包括多达261页的银行转账流水、借据、沟通催款记录、利息核算明细等证据材料后,代当事人及当事人妻子分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方需偿还本金、利息共计2800万余元。
面对我方主张,被告提出在银行流水中有四笔合计400万元的还款,其性质应为借款本金,而我方则认为该部分款项应为利息,这也成为了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一旦法院采纳被告的该项主张,案涉借款本金将被直接抵扣400万元,这就意味着本应支付给当事人的高额逾期利息将不被支持。
为推翻对方该项主张,律师团队逐笔核对了当事人夫妻与被告间长达数年的所有资金往来,经研讨后,我方提出以下观点:
1.当事人与其妻子分别向被告出借款项,但被告在长期付息过程中,始终存在向夫妻二人账户交叉转款的固定交易习惯。本案两笔借款的利息中,既有转入当事人本人账户的记录,也有部分直接转入当事人妻子的账户;同样的,在当事人妻子作为出借人的案件中,多笔借款的利息均转入了当事人账户——其中50万元借款的30笔利息里,有19笔转入当事人账户,而1000万元借款的全部11笔利息,更是无一例外全部转入了当事人账户。这一操作足以证明,被告早已认可夫妻二人互相代收利息的模式。回到本案中,该400万元虽转入当事人账户,但本质是当事人代妻子收取的借款利息,不能仅凭收款账户就认定归还款项的性质为借款本金。
2.按照民间借贷的交易惯例,借款人清偿本金后,必然会向出借人收回借条原件,或要求出借人出具本金结清的书面凭证。但案涉借据的原件始终由当事人持有,被告在首笔100万元转账发生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向当事人索要或销毁借据,也未提出任何本金结清的确认要求,完全不符合正常归还本金后的行为逻辑。同时,被告仅能提供一份早年单次约定归还本金的短信记录,该记录仅为针对该笔款项的单独约定,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大额转账均为优先抵扣本金”的交易习惯,其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
3.被告始终无法举证证明双方曾就案涉400万元的抵扣性质达成过明确约定,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
4.根据我方所核算结果,被告支付首笔100万元款项时,仅拖欠当事人妻子借款的逾期利息就已超过500万元,400万元款项不足以覆盖全部拖欠的利息,不存在多余款项抵扣本金的空间。即便不认定该400万元全部用于清偿当事人妻子的借款利息,因夫妻二人的债权存在混同收款的情形,也应当按照全部借款到期的先后顺序,统一适用先息后本的规则进行抵扣,而不能直接冲抵本案的借款本金。
由于涉案债权数额巨大,且案件之间关联密切,两案最终合并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团队清晰阐述了以上观点。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400万元还款性质为利息。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1.判决被告向当事人偿还3260710元借款本金、49.5万元利息,并支付后续利息(以292.5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3571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判决被告向当事人妻子偿还1100万元借款本金、596.07万元利息,并支付后续利息(以110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在律师团队的努力下,该400万元还款性质为利息的主张最终得到支持。相较于被告所主张的先本后息抵扣方式,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后续应偿还的高额逾期利息,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终得以维护。
-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请联系本所
相关资料:本案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