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德星球03期:借贷纠纷,你中招了吗
发布日期:2021-08-05 00:00:00
作者
:格小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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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小德
发布日期:2021-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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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德学院:汇集法律、商业、管理等知识的综合性交流平台,格德人与大家一起持续学习,提升认知,开拓思维。 格小德有话说:借钱一时爽,还钱火葬场。一入借贷门,工资成路人。你是否也曾因为“借贷”而让自己陷入窘境之中?在本次的格德学院分享当中,我们的马律师将用法律的武器来帮你维护“借贷的权益”,每当我们想帮助他人而伸出“援手”的时候,记得要做好相关举措哦!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通俗来讲就是:以个人名义出借资金给他人的行为,即借贷行为。借钱的一方称为“债务人”,出借的一方叫做“债权人”,借贷关系即债权和债务的关系。然而许多人在借钱的时候,并没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去写“借条”,只是存在转账记录而已,那么只是转账记录的话,也可以作为凭证去起诉“违约的债务人”吗?(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从规定里看到,虽然法律层面也保障着债权人的权益,然而还是要有“借条”会更好哦!在实际出借资金的过程当中,除了出借的“本金”,其实还应该包含本金所涉及到的“利息”,然而许多人愿意借出去钱只是凭借着一份“信任”,并没有提到利息的事情。我们先来看看关于“利息”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因此事先没有约定利息,事后想要得到利息,真的是天方夜谭了。我们可以看到,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是有一定法律保护的。那么到期没法按时归还,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上图所示:如若未规定逾期利息,可参照1年期3.85%的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p.s:新规是从逾期之日开始算,每个月20号都会发布一次,这是LPR实行后的第一期公告截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格小德想说,撸起袖子加油干,能不借钱尽量不借钱,让自己拥有更强大的赚钱能力才是王道。万不得已非要借钱的时候或者借钱给他人的时候,一定要记住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