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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助创业失败者走出债务困境

发布日期:2021-10-14 00:00:00   浏览量 :1026
发布日期:2021-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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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10月13日《深圳商报》头版

"心里踏实了,家人再也不用担惊受怕陷入债务泥潭。”

今年7月19日中午,拿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全国“个人破产”首案当事人梁某松了一口气:“今后将努力工作挣钱并节流,如期还债。”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的“第一案”,标志着深圳在探索个人破产领域迈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审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

梁某是一名80后产品结构工程师,拥有2项专利(1项外观设计和1项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6月,怀揣着创业梦想的梁某在家人和朋友的鼓励下,和前同事一起创业(后前同事离开,自己单独创业),开发销售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

“深圳创业环境好,适合有想法的人创业,我身边也有很多创业成功的案例。”梁某回忆道。

2019年,当梁某带着开发好的产品参展,却没有获得客户资源。期间,梁某通过向银行、网络贷款公司以借贷方式解决经营资金问题。

梁某虽有技术,却不懂市场运营,加上借贷、垫资模式推高资本使用成本,导致资金枯竭,最终无法清偿借款,陷入债务困境。

“最糟糕的时候,一天接到几十通催债电话,精神压力巨大。”创业失败后,为早日还债,梁某马上找了一份工作挣钱,老婆也把收入拿出来共同还债,但杯水车薪。他也曾试图找各家银行、网贷公司“和解”,但不知门路,且势单力薄。绝望之时,梁某从新闻中得知深圳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个人破产法,于是在3月10日向市中级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对于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顺利审结,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中央赋予深圳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重任,具体落地的就是深圳破产法庭,无论是营商环境还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乃至推动深圳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个人破产制度都有着重大意义。

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先行先试,也能够为国家立法积累特区样本经验。而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和高效运行,本身也有助于深圳城市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的融合发展。

率先建立
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

"在个人破产的过程中,也必须把握好保护个破申请人隐私和公众知情权的界限,不是说个人破产信息公开申请人就没有隐私了。”曹启选说。

个人破产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对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实现“加强个人破产信用监督”和“防范社会信用机制滥用”的平衡。

2021年8月,广东省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会同市中级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推动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体系联动,为个人破产制度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实施意见》按照审慎、必要原则,明确将以下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并公示:一是个人破产状态;二是相关主体就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的信用承诺;三是个人破产相关限制、处罚、失信行为信息。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只有“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保护。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是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人民法院判断其是否“诚实信用”的重要依据。

为此,《实施意见》推动建立信用核查协同机制,规定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办理个人破产案件需要,商请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共享债务人信用信息,协助核查债务人信用状况。

深圳成为破产制度改革
第一试验田

深圳在个人破产制度上的“破冰”,让创业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整旗鼓,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

当前,深圳个人破产申请已实现从申请到审理全流程线上办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司法实施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截至目前,市中级法院已收到756宗个人破产申请,面谈辅导367宗,申请审查42宗,审查终结33宗;正式启动破产程序17宗,审理终结5宗。


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授权深圳全面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标志着深圳成为破产制度改革的第一试验田,为深圳破产制度改革锚定了目标方向。

自破产制度改革以来,深圳勇闯“无人区”,积极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破产审判体系,取得积极成效。

办结了一大批在全国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推动破产制度服务于深圳社会综合治理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呈现出多点突破、蹄疾步稳、亮点纷呈的良好态势。

本文来源于 深圳商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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