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和许欢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为了给家庭添置一个更宽敞、更舒适的居所,刘维决定买一套新房。他知道单靠积蓄不够,于是在许欢知情的情况下,向好友张东阳借了一笔不小的钱作为购房款。一段时间后,夫妻俩的新家装潢完成,许欢和她的母亲也常来此小住,享受着新房子带来的温馨与便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许欢甚至萌生了一个念头,她想把这个家的一部分空间改造成办公室,用来注册自己的新公司。然而,当初购房借款的还款期限也已经到来,夫妻俩手头上却没有足够的钱还款。张东阳几次三番地提醒刘维还款,但刘维和许欢却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生意上的资金周转不灵、家庭开支增加等,一次次推迟了还款计划。面对好友的催促,他们感到压力山大。
最终,为了彻底解决债务问题,刘维决定出售他们在福田区的住房。房子很快找到了买家,交易也顺利完成,一笔可观的售房款打入了许欢的账户。但出乎刘维意料的是,许欢并未将这笔钱用于偿还张东阳的借款,而是基于自己的考虑进行了安排。
张东阳知晓了这一情况,感到非常头疼。眼见还款无望,便咨询了格德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格德律所将刘维、许欢一同告上了法庭。
马延、王思纯律师及团队对案情进行基本了解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借款性质的认定,即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借款人是刘维,但夫妻是否在婚姻关系期间共同使用、经营了所购房产?倘若属实,那么许欢所支配的出售房款便可用于偿还张东阳的借款。
格德律师团队不仅着手研究了张东阳所拥有的证据,还积极联系被告刘维,说服其提供了聊天记录、购房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证明了此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经营,且许欢在收取所售的福田区房款后并未告知刘维。经过整理分析,律师认为:1.借款性质: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聊天记录及被告刘维提供的证据,该借款明确用于购置夫妻共同生活的房产及未来经营所需,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2.财产管理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以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许欢单方面控制售房款并拒绝用于偿还共同债务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原则。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格德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刘维、许欢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支付张东阳借款本金及逾期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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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本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