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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夫妻其中一方借款买房,需要两人一起偿还吗?

发布日期:2024-08-20 11:03:23   浏览量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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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和许欢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为了给家庭添置一个更宽敞、更舒适的居所,刘维决定买一套新房。他知道单靠积蓄不够,于是在许欢知情的情况下,向好友张东阳借了一笔不小的钱作为购房款。一段时间后,夫妻俩的新家装潢完成,许欢和她的母亲也常来此小住,享受着新房子带来的温馨与便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许欢甚至萌生了一个念头,她想把这个家的一部分空间改造成办公室,用来注册自己的新公司。然而,当初购房借款的还款期限也已经到来,夫妻俩手头上却没有足够的钱还款。张东阳几次三番地提醒刘维还款,但刘维和许欢却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生意上的资金周转不灵、家庭开支增加等,一次次推迟了还款计划。面对好友的催促,他们感到压力山大。



最终,为了彻底解决债务问题,刘维决定出售他们在福田区的住房。房子很快找到了买家,交易也顺利完成,一笔可观的售房款打入了许欢的账户。但出乎刘维意料的是,许欢并未将这笔钱用于偿还张东阳的借款,而是基于自己的考虑进行了安排。


张东阳知晓了这一情况,感到非常头疼。眼见还款无望,便咨询了格德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格德律所将刘维、许欢一同告上了法庭。


马延、王思纯律师及团队对案情进行基本了解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借款性质的认定,即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借款人是刘维,但夫妻是否在婚姻关系期间共同使用、经营了所购房产?倘若属实,那么许欢所支配的出售房款便可用于偿还张东阳的借款。


格德律师团队不仅着手研究了张东阳所拥有的证据,还积极联系被告刘维,说服其提供了聊天记录、购房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证明了此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经营,且许欢在收取所售的福田区房款后并未告知刘维。经过整理分析,律师认为:1.借款性质: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聊天记录及被告刘维提供的证据,该借款明确用于购置夫妻共同生活的房产及未来经营所需,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2.财产管理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以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许欢单方面控制售房款并拒绝用于偿还共同债务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原则。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格德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刘维、许欢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支付张东阳借款本金及逾期产生的利息



-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请联系本所


相关资料: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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