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某公司与李伟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用作公司的工业厂房。合同期满前,双方又续签了一份三年的租赁合同,意图深化合作。然而,续签后不久,公司意外收到法院通知,告知其承租的房屋即将被拍卖,并要求公司在限定时间内迁出。经查,李伟早在2013年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后因违约导致房屋被执行拍卖程序,而这一系列情况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并未向公司透露。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公司不得不紧急准备迁出厂房,并委托格德律师事务所处理。
马延、王思纯律师及团队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情进行了研讨。律师团队详细审查了公司与李伟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特别注意了合同中关于房屋状况、产权情况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同时,律师们还查阅了执行公告、拍卖告知书等文件,调查了李伟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的具体时间及违约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律师团队迅速向李伟发送了律师函。律师函中明确指出,李伟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房屋已于2013年抵押的事实,且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因此,李伟的行为是以默示的方式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了预期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律师团队在函中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李伟的违约行为,明确提出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的诉求,并指导公司向李伟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在撤场过程中,律师团队也全程参与,确保公司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他们协助公司与李伟进行协商,监督撤场过程的执行情况。同时,律师团队还收集了撤场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证据,并与李伟一同确认撤场完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格德律师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确认了房屋的抵押权设立时间早于公司的承租权,原告的承租权无法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法院认定《租赁合同》因被告李伟违约,原告基于对其权利的合理预期而单方面解除,合法有据,解除行为有效。同时,法院也支持了律师团队提出的因迁移工人、暂缓作业、延误生产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的主张。最终,法院判决李伟退回合同保证金,并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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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本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