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与服务的公司,公司技术力量雄厚,在某控制系统、某电子显示技术等领域具有强大的实力。甲公司生产的控制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优秀的质量和性价比受到众多厂家青睐,在业界享有盛名。
某日,甲公司某高层在微信上收到合作伙伴的问询,对方拍摄了几张控制器产品的图片并询问是否为甲公司的产品。甲公司高层在查看图片后,发现图中产品与公司所售的产品A非常相似,但能从一些细节上辨认出两者间有相异之处。对于甲公司来说,遭受此类的侵权已是时有之事,起初,甲公司还以为这可能只是产品的外形部分被进行了借鉴,核心技术还是有差异的。但随着越来越多合作厂家的询问,甲公司意识到事情并不简单。从多个合作方提供的图片、视频来看,甲公司的A、B两款产品均在外观、技术方面受到了程度非常高的抄袭复制。经过调查,甲公司得知生产这些仿制产品的乙公司,不仅高度复制了甲公司的A、B产品,还在价格上打压正品,甚至宣称自家生产的仿制品为甲公司所产,这完全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也扰乱了市场。
甲公司内部高层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如此明目张胆地抄袭产品并打着公司名号宣发,势必要受到法律制裁。为此,甲公司委托了格德律师事务所,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针对这次的知识产权纠纷案,马延、王思纯律师及团队在前期重点安排收集侵权证据。首先,律师团队收集了甲公司被侵权产品的软件著作权证明,与此同时,律师团队陪同甲公司相关人员向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在公证处监督下,我方通过微信向乙公司相关业务人员联系,购买了侵权产品,并对产品进行了签收、拆封、测试、保存,确保了所购侵权产品是由乙公司生产售卖,保证了所签收产品的证明效力。随后,甲公司于公证现场安排了技术人员通过拆解与各项测试,对A、B产品的正品与仿品进行了比对,结果表明仿品在外观、技术上均与正品有着极高度的重合率,对于测试过程及结果,我方均进行了全程录制,以用于诉讼阶段的证据展示。在侵权证据整理完成后,律师团队代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由于案涉产品无鉴定源程序,采取专业鉴定所需的费用非常昂贵,经双方同意,A、B产品两案的审理过程中均采取当庭比对的方式对被诉产品(即乙公司所售卖的A、B仿品)侵权与否进行判定。在两案的庭审中,格德律师团队出示了经过公证的拆解测试过程视频,当场拆封了产品并现场进行了BUG测试、加密解密测试、与甲公司配套产品的通信测试等八种比对测试。
在A、B产品案件的当庭测试中,我方均成功还原了所录制视频中出现的测试结果,测试结果表现了被诉产品能够读取特定数据格式的文件、产生与正品相同的返回数据、出现与正品相同的缺陷情况。由于当庭比对测试结果证明甲、乙公司案涉产品外观高度相似,软件程序具有高度一致性,在甲公司对产品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乙公司无法对此进行解释。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赔偿;乙公司在其官网首页就其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刊登声明。(两案判决结果相同,且均全额支持了我方主张的赔偿金额。)
在一审的判决结果出来后,乙公司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甲公司虽对此有所预料,但这场“商业侵权战”并没有想象中那般简单——在此期间,乙公司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这又是什么情况呢?
原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甲公司的部分员工将判决书的部分图片配合文案“感谢国家重视知识产权!感谢法官维护正义!感谢律师辛勤付出!”“正义永远不会缺席!”发送在了微信朋友圈,并在留言处留言“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很多人打着我们公司的旗号在外面招摇撞骗,大家要擦亮眼睛!”,部分认识乙公司人员的用户在看到相关内容后,向其询问或告知。乙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对此进行公开宣传严重影响了乙公司的名誉,构成了对乙公司的商业诋毁,遂向甲公司提起诉讼。
面对乙公司突如其来的“反击”,格德律师团队迅速调查收集了案涉相关朋友圈记录,经讨论分析得出以下观点:
1.案涉朋友圈非甲公司所发,是公司员工个人行为,甲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甲公司亦无权对公司员工个人社交软件发表内容进行管控。且甲公司知晓此行为后,已及时要求员工进行删除;
若法院认定甲公司为适格被告,甲公司作为案涉计算机软件合法权利人,有权公布提起诉讼的事实与判决,并且公布方式与内容均合法合理,所发布的判决书页面无任何涂改及误导性内容,不存在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2.甲公司员工所发送的一审裁判文书是否生效并不会造成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在初审法院已经认定侵权的情况下,亦不能要求只有在侵权事实最终得到司法(二审法院)的最终侵权判定后才认可一审判决是真实、有效的,所以朋友圈发布内容不属于“虚假信息”;
3.从商业诋毁的角度看,认定商业诋毁的根本在于传播信息是否以误导的方式影响受众的认知和决策。甲公司事实上存在大量被侵权的情况,其员工发表内容仅仅是对判决的抒情表达,感谢法院对其维权的支持,这些内容均是对于侵权情况有感而发,并非实际指向乙公司,乙公司也并未证明其客户群体受到此内容误导影响致其遭受损失。
综上,甲公司并不构成商业诋毁。在庭审中,格德律师详细阐述了我方观点,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格德律师团队的意见,驳回了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过这段插曲,甲公司再次体会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与格德律师团队的专业,在维权之路所迈出的每一个步伐也愈发坚定有力。
在A、B产品一审判决作出后,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未作罢,其仍在大型国际展会继续销售相关产品,且以甲公司名义对产品进行减价销售,挤压了甲公司的市场份额。
在如此长时间的被侵权状况下,格德律师团队与甲公司始终保持密切沟通,通过收集宣传图册、展会现场拍摄等方式多方面收集乙公司持续侵权的证据,并于二审期间进行补充提交。在A产品案件的二审中,我方缜密的逻辑观点与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再次得到法庭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乙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A产品侵权案件的二审结果鼓舞了我方为之努力的每一个人,也让乙公司明白了其侵权行为的认定已是板上钉钉。在A产品案件二审结果作出后,乙公司撤回了B产品案件的上诉。
历经三年,甲、乙公司之间的商业侵权——知识产权纠纷系列案终于结束,格德律师团队以持之以恒的努力与专业的办案能力成功捍卫了甲公司的点滴权益。在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时代,由心血与汗水凝聚成的智慧结晶亟待保护,格德律所将继续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守护每一束智慧之光。
-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请联系本所
相关资料: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