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灿、秦伟是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作为“外包工作人员”驻场在某知名汽车公司进行开发工作。临近年底,因项目方的战略调整,两人不幸被“优化”出局。在收到合作项目方的退场通知后,杨灿、秦伟尝试回归原公司,希望在公司本部进行工作或通过公司安排进行新的工作项目。
然而,他们的回归之路并不顺畅。
起初,原公司通过办公软件及邮件告知了杨灿、秦伟项目变动的情况,并表示公司正在为两人寻找合适的新项目。没过多久,公司分别通过电话向两人告知目前无可推送的合适项目,并提出希望与杨灿、秦伟沟通关于离职的相关事项。
本在等待工作项目新消息的两人,怎么也想不到等来了公司劝退自己的消息,明明说好安排新的工作项目,怎么一言不合就要自己卷铺盖走人呢?况且,杨灿与秦伟的劳动合同是和公司签订的,只是作为外包员工为项目方提供劳动,项目方的业务变动又怎会影响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碰上这样的情况,换做是谁都不乐意接受。
在前期的沟通中,杨灿与秦伟坚决表示不希望离职,公司应继续为两人寻找安排新项目,退一步说,公司若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其意向支付的补偿金也应达到令人愿意接受的程度。
在知晓了杨灿与秦伟的态度后,公司便安排了两人到公司本部的办公场所报到,同时继续为两人安排新的项目面试,但因为种种因素,面试一再取消。在此期间,公司仍继续与两人协商离职事宜,由于两人本身无任何过错,在公司迟迟不肯在离职补偿上让步的情况下,双方仍未协商一致。经过几次协商,杨灿与秦伟突然毫无征兆地收到了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社保、公积金的停缴通知,与此同时,两人的工作权限也被删除。
在协商过程中拖拉犹豫的公司,却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表现得如此雷厉风行。杨灿与秦伟顿感愤怒与委屈:项目的安排变动与劳动者毫无关系,公司未尽到协调好工作安排的义务,也未给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公司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意识到需要维护自身权益的杨灿、秦伟即刻做出行动,他们委托了格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
在调查取证阶段,王思纯、马延律师及团队指导、协助当事人整理了包括工作记录、薪资发放凭证、协商过程等证据。基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律师团队指出公司未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解雇,且未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存在未足额发放的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充分准备后,律师团队代表杨灿、秦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当事人的劳动关系,支付未足额发放的薪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庭审中,公司方出示了工作软件聊天截图、由项目合作方发送的《客户通知邮件》、公司发送至杨灿、秦伟的《告知书邮件》等证据,主张双方因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改变,以致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方的举证,格德律师团队指出:
聊天记录中的内容仅能证明公司告知了员工退出项目的时限,公司表示会给员工安排其他项目,但并未提出要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客户通知邮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其内容是项目方对外包业务规划进行调整的通知,未提到公司要解除与杨灿、秦伟的劳动合同关系。邮件内容并未提及公司与杨灿、秦伟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更无法证明两人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发生重大客观变化;
《告知书邮件》仅告知杨灿、秦伟撤离项目,亦未详细说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具体客观事实,而邮件中也并未说明解除与两名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综上,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公司所主张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仲裁委经审理后采纳了格德律师团队的观点,裁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年休假及加班工资。在格德律师团队的帮助下,两位劳动者成功捍卫了自身权益。
相关资料:本案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