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司是一个主营葡萄酒贸易业务的公司,与A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已有一段时间。2023年初,双方签订了一份销售,约定X公司向A公司供应葡萄酒,A公司按月结算订单费用。然而,自2024年5月账单起,A公司开始拖欠货款,金额逐月累增。在X公司发送对账单、催款函后,A公司仍未支付货款,从而影响了X公司的资金周转。面对此困境,X公司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委托格德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王思纯、马延律师及团队经过深入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首先确认了合同有效性与A公司的违约事实:
•合同与违约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票、发货单及收货确认签字,清晰展示了X公司与Y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及Y公司的违约事实。
在调查中,律师团队还注意到了本案中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况,遂进行了更深入的调查,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财务往来分析:通过银行流水、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发现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动频繁,且A公司曾使用B公司账户结算4月份货款,同时A公司亦告知原告使用B公司抬头开发票,这显示了两者在财务上的紧密联系。
•业务合作模式:通过发货单与调查,律师发现葡萄酒的收货地址与与B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相同,B公司在实际业务中参与了X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葡萄酒供应链条,尽管其并非合同直接签约方,但可以认定B公司亦为合同履行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权结构:进一步调查发现,C公司作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其100%的股权,对B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绝对控制权。
基于上述发现,我方认为B公司与A公司财务、人员、办公地存在混同,两公司是关联公司,B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C公司作为B公司的全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需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在A公司需要履行还款义务同时,B公司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C公司需要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格德律师团队代X公司向A、B、C公司提起上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认定了以下事实:1.A公司作为合同直接签约方,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2.B公司与A公司为关联公司,应与A公司共同承担履约责任;3.C公司作为B公司的全资股东,在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需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A公司与B公司共同向X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利息,判决C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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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本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