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员工李明(化名)因劳动关系解除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因协商离职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公司随后单方面关闭了李明的打卡权限且停缴了当月的社保公积金,李明无法正常上班打卡。在多次尝试联系公司解决未果后,李明被迫停止工作并委托格德律师事务所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结算的工资绩效。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公司关闭员工打卡权限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需向李明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绩效。公司对此裁决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王思纯、马延律师组织了律师团队对证据的进一步整理与收集,以应对公司的反诉。
公司主张李明连续旷工三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应视为自动离职,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主张,公司提交的证据主要是李明的考勤记录,其中显示了李明未打卡的记录。
格德律师团队的反驳证据:
•聊天记录截图:格德律师团队提供了李明与直系上司的聊天记录,其中显示李明多次询问离职交接问题,公司除了要求李明提交离职申请外,并未给予明确解决方案。而后公司又要求李明返回base地工作,但李明根据指示回到工作地点后却发现已无法正常打卡,根据同行同事的聊天记录,公司对此未给出解释。
•打卡录像:通过录像,律师团队证明了李明在所谓的“旷工”期间,实际按照公司指示到达了工作地点,但因打卡权限被关闭而无法完成打卡。录像清晰显示了李明在公司门口及打卡机处的打卡过程。
公司质疑与反驳:公司质疑打卡录像的真实性,认为该录像无法证明其中显示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点。但经查证,打卡录像地点为公司注册地址,与双方确认的实际工作地点一致。
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经过审理后认为:
1.公司单方面关闭李明打卡权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李明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2.打卡录像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充分证明了李明在“旷工”期间实际上已经到达公司并尝试工作,但因公司原因无法完成打卡,故不能认定为李明主动离职。
3.公司以李明连续旷工三天为由主张其自动离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劳动仲裁结果,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李明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公司提出的其他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公司败诉。
-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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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本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