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由于出行需要,在假期的前一天通过租车平台成功预订并租赁了一辆汽车,并与某入驻租车平台的公司(以下简称“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正式的《汽车租赁合同》。不幸的是,本沉浸在自驾出行的快乐中的刘某,在租车的第二天就发生了剐蹭事故,导致车辆尾部受损。
在事故发生后,刘某虽通过微信向租车公司通报了事故并声称已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在合同期满归还车辆时,却拒绝提供必要的保险理赔材料,也未就车辆损失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或赔偿,迫使租车公司只好先行垫付维修费用。虽说车辆购买了保险,但因缺乏理赔资料,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反复沟通,保险公司才同意赔付部分维修款,但剩余的维修款仍需要刘某支付。鉴于刘某对此不管不顾,拒绝提供理赔资料及承担相应损失的行为,公司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遂委托格德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案。
马延、王思纯律师及团队接案后,迅速展开了详尽的案情分析与证据收集工作。律师团队首先确认了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随后聚焦于刘某拒绝配合及赔付的违约行为,明确了刘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办案过程中,格德律师团队通过精心整理租赁合同、租赁订单截图、车辆交接照片、还车确认单、车辆受损现场照片、维修记录及费用清单等关键证据,构建了一个完整、有力的案件事实链条。
基于充分的证据支持,律师团队提出了以下主张:
1.维修费用赔偿:依据租赁合同条款,刘某作为承租人负有妥善使用并保护租赁物的义务。因其不当使用导致车辆损坏,刘某应全额赔偿租车公司为此支付的维修费用。
2.折旧费赔偿: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购买增值保险服务时,折旧费的计算方式为维修费用的25%。鉴于刘某未购买相关保险,故应按此标准向租车公司支付折旧费。
3.车辆停运损失费赔偿:鉴于事故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营,且刘某未购买覆盖停运损失的附加保险产品,根据合同约定,刘某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停运损失费,以弥补租车公司因车辆无法使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格德律师团队的观点,认定刘某行为已构成违约,判决刘某向租车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折旧费、停运损失费。
-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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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本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