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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遗嘱真伪背后的亲情与法律交锋,格德助委托人确认遗嘱无效并获得房产继承份额。

发布日期:2025-01-13 11:55:11   浏览量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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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深圳市罗湖区中一栋岁月悠久的房屋。


房屋的主人张老和刘老育有四个子女。打小时候记事起,四兄妹便在自家的自建房中生活成长,墙面上的斑驳纹路是一家人温馨的回忆,也见证了深圳由小渔村到经济特区的跃迁。三十多年过去,四兄妹早已成家立业,树荫庇护下的花朵迎来了绽放。如今,四兄妹都有了各自的家庭与生活,但他们没有忘记这栋默默陪伴他们成长的房屋,经过大家的出资修缮,老屋重新焕发了活力。


2019 年,随着深圳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几经修缮的老屋也终于迎来了它的落幕。因大家在房屋的翻新中都进行了出资,所以家庭六人均可按比例获得拆迁补偿款。于是,在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一家人确定了房产的分配方案,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不幸的是,家母刘老因确诊癌症,身体状况不断恶化,一直以来照顾父母起居的张云也逐渐显得力不从心。为了照顾父母,在香港定居的张晴果断向公司申请了辞职回到了家中,两姐妹悉心照料老人。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另外的两兄弟自成年后便很少回家看望父母,大概两个月才会回家一次。甚至在母亲病重的这段时间,兄弟两人也没怎么回家,少数几次探望也只待了半小时左右······这让张云与张晴感到非常寒心。


2022 年中旬,刘老因癌症的多发转移在医院离世,平静的家庭被巨大的浪潮打湿。在母亲离世没多久,长兄张阳拿出一份刘老于去世前一个月订立的《房产遗嘱声明书》,遗嘱中声明了刘老名下的两套回迁房由张阳继承,并附有刘老、张老的签名及指纹。


这一举动让张云和张晴大跌眼镜,无论怎么解释,这都不符合逻辑:母亲生前起居、看病都是由两姐妹负责,兄弟两极少探望参与,房产怎么会留给了张阳?遗嘱上母亲的签名也一眼看出不是本人的字迹,相差极大;更难以解释的是,母亲一直在龙岗区上李朗居住,由他们陪伴照顾,而遗嘱上的地点为罗湖区,日期也和现实情况对不上。诸多疑点让张云和张晴认为这份遗嘱是伪造的,于是他们向张阳讨要说法,却遭到张阳态度强硬的斥责。


张云、张晴早就因照顾父母的事,对张阳心有不满,如今张阳可能伪造遗嘱的行为和态度更是让其火冒三丈。两人委托了格德律师事务所,希望能通过法律找回公道。


马延、王思纯律师当即带领团队对案件进行了研究。由于张阳已着手在深圳市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律师团队当即协助两人提交《公证异议书》,中止了继承公证的办理。随后,律师团队代张云、张晴向张阳沟通和解,但张阳因公证中止,态度更为冷漠,拒绝协商。无奈之下,律师团队代张云、张晴提起诉讼。


律师团队首先收集了遗嘱所示日期当日所拍摄的刘老照片,及病历、亲属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针对遗嘱有效性的界定问题,律师团队申请了调查令,分别向开发商、确定房产分配方案时委托的律所等机构调取了《补偿安置协议》《户型分配表》等文件,文件既证明了房产分配的具体份额,也包含了刘老在签署协议时留存的亲笔签名,可用于提交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经过多次的取证与文件提交,鉴定程序终于启动,这一结果也将极大影响案件的进展。


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法律法规,律师团队经研讨后认为:

  1. 房屋为家庭六人共同出资建设,六个人共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此前家庭六人共同达成的分配协议上各自注明了每人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刘老分配所得的房产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刘老去世后,此房产即为刘老的遗产,丈夫张老无权对其进行处置,遗嘱上张老的签名不产生效力。

  2. 遗嘱上注明的订立地点是罗湖区,可实际当时刘老一直居住在龙岗区上李朗,且身体状况极差,除了张云、张晴陪同就医外从未离开过,遗嘱载明的时间地点与实际情况情况不符,明显系伪造的。其次,遗嘱内刘老的签名与她在其他文书上的签名明显不一致,并非是本人亲笔签名。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遗嘱严重缺乏法定形式要件,且两位见证人不符合遗嘱见证人的条件:试想,单凭一份打印遗嘱,如何证明长期卧床修养且精神意识不清的刘老完全理解了遗嘱内容?同时,两位见证人也未分别签字注明见证的年、月、日,无法证明见证人同时同地见证了立遗嘱的过程;另外,两位见证人与张阳均存在利害关系。其中一位是刘老的弟弟,属于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而另一位与张阳是居住距离较近的同事,两人关系非常密切。


综上,涉案遗嘱涉及的遗产为刘老生前个人财产,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张阳持有的遗嘱是伪造遗嘱,并且严重缺乏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明确了我方的诉讼策略后,刘老签名的司法鉴定程序也取得了振奋人心的进展,结果表明:遗嘱上刘老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刘老签名处的指纹捺印因指印纹线模糊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确定是否为刘老指纹。鉴定结果成功印证了张云、张晴的判断,为我方打上了一剂强心针。


庭审当天,张老、张家四个子女及两位见证人均悉数出庭。昔日屋檐下的一家人因继承纠纷而对簿公堂,心里是千百种滋味。


在庭审中,两位遗嘱见证人各自叙述了当时签字的现场情况:刘老的弟弟称 刘老当时说不出话,其名字是由丈夫签的,对于房产情况不了解,只知道刘老生前讲过房产要留给儿子;另一位见证人,张阳的同事称 刘老当时神志清楚,还与其聊了家常,张老让刘老阅读了遗嘱并扶着刘老起来签了名字


面对各项证据与见证人的证词,各方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格德律师团队首先提出了“房产为个人财产”、“签名系伪造”、“遗嘱严重缺乏法定形式要件”的主要观点。随后,律师团队表示两位见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一位是说刘老意识不清楚,签名是由张老代签;另一位则叙述刘老意识清晰,签名过程是由张老扶着手进行。证人的证言相互不一致,真实性存疑。


而张老与张阳坚持认为遗嘱是有效的。


张老称:妻子刘老当时是因为患病导致手抖没力气书写,签名时是由自己扶着手写字,所以才会得到签名非本人所签的鉴定结果;并且,签名不一致也不能证明遗嘱内容不是刘老的真实想法,遗嘱是真实有效的。


张阳则表示:根据生前病历可得知,刘老当时的神志状态正常且本人可以识字,完全可以在签名时看到完整的遗嘱内容,如果内容和刘老的想法不一致,那刘老也不可能签名;根据见证人的证词,张老和刘老也曾经多次表达过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给儿子,印证了遗嘱内容是两位老人的真实意愿。而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刘老的签名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张老签字产生的效力。所以,《房产遗嘱声明》应是真实有效的。


法院经过严谨的审理,最终支持了格德律师团队的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规定,此份遗嘱在形式要件和内容都存在严重问题,无法确定是刘老的真实意愿;两位见证人陈述的见证过程存在矛盾,且即便两位见证人均陈述刘老在其生前曾说过将来要把房子留给儿子的话,也不代表刘老在订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愿。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老对遗嘱理解并确认,因此遗嘱应认定无效。而对于遗嘱所涉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补偿安置协议》、《户型分配表》合法有效,是家庭成员对房产份额分配情况的一致表示,此房产属于刘老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遗嘱声明书》无效案涉房产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由张老、张晴、张云、张阳、张天各按 20% 份额继承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相关资料: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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