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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德学院08期:《个人破产条例》

发布日期:2021-09-01 00:00:00   浏览量 :1180
发布日期:2021-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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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小德有话说:关于《个人破产条例》,你了解多少呢?这一次,格德学院的李老师将和我们聊聊条例的立法渊源和相关内容哦!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史
 
2013年,市中级法院组成个人破产法调研组,赴香港破产管理署调研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并在“深圳法官大讲堂”开展个人破产立法可行性讨论;
 
深圳个人破产立法起始于2014年底至2015年初市律师协会提交给市人大的《关于在深圳率先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建议函》;
 
2016年,深圳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王晓泸等15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议案》;
 
2019年10月正式成立了个人破产立法起草小组;
 
2020年6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布;
 
2020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公布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生效。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个人破产条例》的意义
 
1993年,深圳市中级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成立专业化破产审判庭的法院,有丰富的企业破产审判经验。

2019年市中级法院新收破产案件(不含衍生诉讼)1320件次,审结888件。2017至2019年,破产法庭案件的新受理数增长150%,破产案件审结数增长100%。

市中级法院调研结果显示,60%以上的执行不能案件都涉及个人债务。大量无法执行的债务案件,是因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尽力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最大限度地解除个人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

《条例》参照香港模型,以具备在深圳居住、有三年连续社保的人群(2019年该人群为600万人)为基数,深圳个人破产申请数将会在每年6000件左右。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个人破产条例》内容解读
注:以下内容来自《个人破产条例》法条法规

一、申请主体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二、管辖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达到效果
 
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四、个人破产申请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 
(三)到期债权证明; 
(四)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诚信承诺书。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并公开破产申请。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五、法院受理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3、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的情况:

(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公告

裁定受理破产后,公告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和适用程序;
(三)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四)债权申报的期限、方式和注意事项;
(五)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六)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方式;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八)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六、破产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
(三)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
(四)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五)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
(六)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七)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2、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所必需的除外。

七、债务人财产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和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之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八、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债务人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四)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五)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为债务人重整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所产生的债务;
(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九、破产宣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为破产财产。

拓展阅读: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查阅《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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